未成年人A某未经父母同意,与某演艺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签约了艺人合同。之后经纪公司联系了A某的父母,要求A某父母在50天之内做出是否同意签约此项合同。当时A某父母非常气愤,就没有理会经纪公司。
50天之后,经纪公司要求A某来公司参加艺人培训,A某父母不同意。于是经纪公司告知A某父母,如果不履行合同内容,要承担违约责任。
A某父母很是郁闷,他们都没有同意,怎么还得承担违约责任了?
仅就本案案情,视为A某的父母作为其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了该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如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纪公司与A某签订合同之后,通知A某父母并告知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签约此项合同,是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根据韩国《民法》规定(法律依据:韩国《民法》第4条、第5条、第15条),未满19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行使法律行为时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擅自行使了法律行为,相对方可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给予1个月以上的追认期(冷静期),如果法定代理人在这个期限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视为同意未成年人擅自行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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