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房颤症状 >> 房颤的临床症状 >> 正文 >> 正文

问个简单的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法,医疗

来源:房颤症状 时间:2022-7-22
中科白癜风公益惠民活动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99992309497056482&wfr=spider&for=pc
昨天辛辛苦苦发的《老太之死缘何引发“安全”之争》一文,快24小时了,阅读量还不到q,足见粉友们对“咬文嚼字”是多么的不喜欢!

其实我早就发现,我们当中的很多人始终有个“想当然”的错觉,那就是总觉得所有事情基本上就是我们所想象的样子。

在过去的很多情况下,我们对事物的解释总能称心,我们对事情的期望总能兑现,当我们自己感觉着能像神一样无所不能的时候,我们也就褪去了“多想一点”的内在需求。久而久之,我们就成了现在的样子——少有思考,更无批判。

从目前的种种迹象来看,现在我们当中的很多人在骨子里还保持着过去那种很那个的感觉——“很多事基本上都是我说什么就是什么、我说怎样就能怎样”。

列车已经驶入莽莽高原,乘客却还睡在梦里水乡,这不免会有些问题浮现出来。

我估计很多人读不懂上面的文字,但非常抱歉,我不能在我的文章里写得更加露骨或者更加直白了。我现在所做的,早已超出正常人的极限。

言归正传,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吧。

《安全生产法》里头,生产经营单位都包括什么?

一本正经给出的答案是: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呢?

一本正经给出的答案是: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就这两段话,翻来覆去读了好多遍,总感觉怪怪的,是咱的领悟能力太差还是人家的用意太高深?

《安全生产法》,从名称上看本该是用于专门规制安全生产的法律,但事实却真的不是你想象样子。

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照这么说,生产和经营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即使没生产,只要有经营,一样是在框子里头。

什么是经营?

常人都知道,市场经济社会里的经营行为几乎无处不在:

你打个电话,通信企业在计算你的时间和流量,看看扣你几块钱合适,这是经营;

你下楼买菜,有买有卖,当然离不开摊主的经营;

你去饭馆,饭馆要营业、要提供服务、要收费,这是经营;

你去理发,理发馆要营业、要纳税、要守法经营;

你租个房子,房东要收费、要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房东就是靠这个活着的,所以他得想办法把房屋租赁的事经营好。

搞烧烤的、卖气球的、炒瓜子的……

经营行为到处都是,再加上不论性质如何、不分规模大小,再加上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也在其中,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东西是不包括在《安全生产法》里头的了。

这样子的话,难道我们不可以问:医疗服务算不算生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算不算?美容美发算不算?卖气球的算不算?山东广饶卫健局的那个工作人员说错了吗?……

大家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可能发生的案例:

张老汉靠卖瓜子为生,这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家里把瓜子炒好、装进口袋、然后搬上车子,这个时候,为避免摆摊时上厕所影响生意,他决定先去趟厕所。不成想,他在家里上厕所的时候一不小心掉进粪坑里淹死了。

请问,这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你说它是生产安全事故吧,这好像有些违背常识的滑稽;

你说它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吧,仔细推敲起来它又似乎完全符合所有要件。

我们为什么被这样一个怪怪的逻辑给忽悠了呢?

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读者是聪明的,我相信我们会找到正确的答案!

禅茶诗书,河北围场人,年毕业于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学位,“湿毛巾简单论”批判者,“五元结构”消防工作体系理论倡导者,曾在武警学院教授《火灾调查》课程,现为全国火灾调查技术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消防科普专家、应急管理部火灾调查专家、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客座教授。个人

转载请注明:http://www.yuhexiang.net/fclczz/906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